本市某单位在08年2月份通过社会招聘到张某担任公司销售顾问一职,双方口头约定基本月薪4000元,另加销售提成。在张某进入公司以后单位一直人事管理岗位上处于空缺职位。单位在08年7月招到了新来的人事主管。人事主管进公司以后首先对公司的劳动合同进行了整理,发现包括张某在内的几名员工都未签订劳动合同。于是,新来的人事主管向总经理汇报并征得总经理的同意以后,找包括张某等人签订劳动合同。其他人都补签了劳动合同。唯独张某不愿意签订,经常以各种借口来搪塞人事主管。因为张某听说只要不签订合同就可以拿双倍工资。在这种长期对峙的情况下,并且张某的销售业绩很差,单位于是在08年10月7日与张某单方面解除了劳动合同。张某不服,于是向企业经营地的劳动仲裁提请了申诉。
要求单位支付:
1、未提前30天的待通知金1个月;
2、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;
3、未休的年休假的三倍工资;
4、企业违法解除的双倍赔偿金;
单位答辩称:单位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,多次要求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,可是劳动者缺经常以各种借口不签订,然后单位实在没有办法,并且该员工的销售业绩很差,不能胜任该项工作,因此只能单方面解除。
仲裁委员会审理认为:根据2008年9月18日颁布的《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条例》相关之规定,员工在单位工作的第一个月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,劳动者不愿意签订的,单位可以立即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,并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。现在已经超过数月未签订劳动合同,不管是员工故意还是不故意,此责任必须由单位承担。因为如果员工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,单位完全可以在一个月内终止劳动关系。超过一个月,任何借口或者理由都不成立。因为你单位应当知道或者应该知道。因此提醒从事HR的实务工作者,必须严格把好一个月内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好劳动合同。切记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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